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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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0:22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以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在此条例中,病原微生物被定义为能够致使人或动物患病的微生物。同时,实验活动被界定为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而*兽医主管部门则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确保实验室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防止实验室感染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