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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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5:16
本办法旨在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操作,强化对这一关键环节的管理,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以下详细规定。
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明确了目的,即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标准化和公正性,确保所有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六章“附则”中,第六十二条强调了各级质检部门在执行行政许可时应使用统一标准的文书,并要求所有过程材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以保证程序的透明和可追溯。
第六十五条规定,此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对于在此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冲突的行政许可规章,将优先采用本办法的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经 2004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4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第65条决定,废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