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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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03
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由残疾人组织协助维护其权益,特别对于经济困难或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应提供必要的援助。
对于违反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行为包括:对残疾*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推诿、拖延、压制或不处理,以及对申诉者进行报复;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侵害残疾*益的行为不作为或不给予适当帮助;教育机构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或在录取条件上对残疾学生设限;供养和托养机构存在侮辱、*或遗弃残疾人的行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设施未符合无障碍标准,或对无障碍设施维护不当造成问题;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歧视残疾人。
这些违规行为一旦发生,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被责令改正,严重者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侵犯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扩展资料
《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经2009年10月29日包头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7章30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