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查封的担保人张某某夫妇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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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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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03:31
方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3523元,张某某自愿为方某某上述赔偿款担保。判决生效后,方某某未自动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夫妇共有共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提问:能否对查封的担保人张某某夫妇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王卓见律师解答】
该房产析产之前不能拍卖,析产之后则能进行评估拍卖。理由如下:
一、法院可以对张某某强制执行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应以其个人信用、财产条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张某某自愿为方某某提供担保,方某某无力赔偿,作为保证人,张某某就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张某某的财产强制执行。
二、析产诉讼先行
依据最高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应由案外人张某某丈夫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三、房产份额没约定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依据最高法《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张某某夫妇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综上所述,对查封的张某某夫妇共有共有的房产,应由其丈夫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