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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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8:32
浙江省为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居住环境,并推动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城乡规划涵盖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包括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需要而需规划管理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相关城乡规划中明确划定。
规划执行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本地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同时考虑人口发展、国防建设等多方面需求。现代化科技手段被鼓励用于提升规划科学性和管理效率。
城市等各级规划的编制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级*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确保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投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也需履行相关职责。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需遵循国家技术标准,省级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城市和县可根据国家及省标准制定实施性技术规定并公开实施。
已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遵守规划,有权查询其利益相关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