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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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12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森林的分类经营管理、资金投入与补偿、经营方案编制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相关内容。
首先,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双重分类制度。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商品林则享有经营权、收益权等权益。*对公益林建设投入加大,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及森林资源管理,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范围需经林业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批准,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制定。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定期调查是管理的重要环节,县级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档案和统计工作。
鼓励个人和单位投资开发人工商品林,基地内采伐需持许可证,采伐后需完成更新造林。国有林场、苗圃和国有林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山林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承包到户的荒地荒山绿化不足,将由集体或合作造林方式处理。陡坡地需退耕还林,山区林农可享受优惠*和安置措施。
森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继承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需依法申请并支付补偿费用,涉及采伐林木需申领许可证。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建设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