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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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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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3:12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赌场,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计算机网络上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行为,也被视为本条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为。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的情况,若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4)组织十名或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利益;
(5)其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聚众赌博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人员,公安机关同样会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赌博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下注的款项、兑换筹码的款项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款项均属于赌资范畴。
同时,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案件,赌资数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