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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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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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0:03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网友咨询: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霸王条款”由格式合同发展而来,“霸王条款”往往具有的共性:1.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2.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3.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当我们遇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保存好消费的证据,这个是维权必须的要素。首先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因“霸王条款”遭受损失,可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律师补充: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