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3:2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42
1978年参加工作,你肯定是原固定工,如果你还能找回你的原始个人档案,档案中当年当地劳动局计划指标招工登记表、入厂登记表完整无缺,这十年就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42
这要看你们原来企业的性质如何,只要是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那78年至88年的10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乡镇企业或者私营企业,那就不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37
前十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企业的处理发生是按旷工予以除名,虽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只能追索到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始于92年或者93年,当事人前十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39
你得自己找去,找社保公司去,你不找他不会给你合到一起的,明知道也当看不见,到了退休的年令交不够十五年还是要补交的,社保公司是多收点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