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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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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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1:0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因此,建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至关重要,以下为建立该制度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参考外国立法经验与我国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人仅限于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无过错的股东,不论股份大小,均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通常不超过50人,股东间具有人合性质,*股东资格不合适。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需加以*,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纯为资本合股性质,可能存在小股东利用代表诉讼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名誉的风险。
其次,公司的诉讼地位特殊。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作为受害方,若原告胜诉,其利益归于公司;若将公司作为被告,将自相矛盾。公司机关(董事或经理)不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旨在恢复公司利益,不应像日本商法那样列为诉讼参加人。若将公司视为名义上的被告,似乎与代表诉讼宗旨相悖。因此,将公司视为实质上的原告最为合适。
再次,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因对公司实施不当行为并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公司机关、人员之外的人。
判决的法律后果方面,由于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而公司享有实质上的诉权,形成形式与实质诉权分离。若原告股东败诉,不仅需承担诉讼费用,且判决对公司及其它股东产生既判力,后者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方面,应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向公司机关(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同时也是董事控制的公司中的大股东,该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无过错股东无法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诉权,故可免除前置程序。
此外,原告股东应承担担保义务,以防止滥用诉权。若被告请求,*可命令原告股东提供担保。这旨在防止原告股东误诉或滥用诉权,给公司利益或被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建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需关注上述几个方面,以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未来还需深入探讨与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以确保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