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伤残鉴定,可15年前的病史找不到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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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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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2:18
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管30年,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初住院的医疗机构病案室复印。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