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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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8:55
国际刑法领域存在多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首先,关于主体的争议聚焦于谁应作为国际刑法的主体。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国家被视为自然而然的主体;然而,对于个人是否拥有权利,观点不一,有人主张个人有权直接向国际法庭提出诉讼,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个人并非直接的权利主体。在义务主体方面,有人坚持只有个人才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国家则通常不被视为刑事义务的承担者。然而,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指出,国家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负责,如维护和平与安全、自决权、人类保护与环境维护等(见国家责任部分)。
另一个争议点是国际刑法的渊源。关于国际刑法是否应包含国内法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尽管国际刑法与国内法有所关联,但国内法规范不应被包含在国际刑法的体系中。
关于刑事审判和执行机构的设立,目前的讨论主要围绕是否需要建立超越国家权力的机构。只有少数大国支持这一主张,表明这一议题并未达成共识。
最后,国际刑法的管辖权问题也备受关注。普遍管辖原则是否适用于所有罪行,学者们意见不一。多数观点认为,只有对那些严重威胁国际和多数国家利益的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空中劫持等,普遍管辖原则才应适用,以避免对各国主权的潜在侵犯。
泛指国际上有关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规范,其确切范围尚无定论。以这类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仍处在个别专题研究的阶段,尚未形成国际法中公认的分支学科。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律概念很不相同,刑事审判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不可能建立世界统一的、超国家的刑事审判机构,由它来适用一部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刑法典。当前一般所称国际刑法,是指国家间为特定问题所签订或认可的有关刑事问题的各种公约、条约和国际法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