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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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19
浙江省的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法规在其第六章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他们的居住登记需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
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于2004年7月30日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旧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如果有效期满且需要继续居住,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更换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请《浙江省居住证》。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