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五章 转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0:5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8:47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房屋转租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三十条定义了转租的含义,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果想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必须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就房屋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这样,承租人才能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给受转租人,但受转租人不得再进行转租。
转租行为必须通过签订转租合同进行,转租人需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登记,以确保转租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强调,转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除非出租人和转租双方另有特殊协议。这保障了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转租合同生效后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转租人将享有出租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职责,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最后,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原租赁合同在转租期间发生变化、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会随之相应调整,并需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以确保所有相关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