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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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7:46
第八条 制订与修订标准的主要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从语言文字规律和社会应用的实际出发,力求做到科学、严谨、适用、经济,以加速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进程。以工作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广泛听取语言文字应用部门的意见,同时应考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对外文化科技交流的需要。做好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工作。
第九条 制订、修订标准应当发挥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条 各司应根据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按所属业务范围,通盘规划,拟订出本部门的标准系列,为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编制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制订标准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如下:
准备阶段:主要是立项论证、确定主制单位、成立研制组、拟订标准编制大纲等。
征求意见稿阶段: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制订标准的原则,按照标准编制大纲,编写标准初稿(正文、附录、条文以及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
送审稿阶段:对初稿征集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拟订标准送审稿(正文、附录及条文说明),并由标准化技术审定委员会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
报批稿阶段:根据对送审稿的审查意见,经分析、研究,按国家标准规定格式及有关规定,整理出标准的报批稿(正文、附录及条文说明等),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标准的报批与颁布,一般程序如下:
由国家语委主持编制的国家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经过预审的标准报批文件,交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颁发。
第十三条 已颁发的标准要适时修订,原则上每3-5年应复审一次,确定有效或修订、废止的标准项目。对于急需修改补充的少数条款,可采取通报方式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标准制订、修订中的有关科研项目,应由主管部门纳入工作、科研计划。
第十五条 制订或修订语言文字标准,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语委的有关文件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标准的修订或废止,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