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笔记干货||文物保护法规、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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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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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9:51
文物保*规、*、管理
一、文物的作用
文物是爱国主义和*传统的生动教材,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文化艺术创作的丰富资料,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有益参考,外交、旅游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工具。
二、文物的特点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可再生,具有特殊的物质属性和直观的形象性。
三、文物工作方针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四、文物所有权形式
文物所有权形式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其中国家所有是最基本形式。
五、文物保*修订时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于2013年修订。
六、“五纳入”内容
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
七、文化遗产分类
文化遗产分为历史纪念物、考古遗址、建筑群三类。
八、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国家保护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九、可移动文物区分
可移动文物根据其珍贵程度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
十、文物保护原则
文物保护遵循保持原真性、可识别性、最小干预和可再处理原则。
十一、历史园林保护宪章起草地
历史园林保护宪章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
十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
十三、保护内容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十四、旧城保护内容
旧城保护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十五、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应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和*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十六、文物保护单位定义
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
十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主体
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公布。
十八、文物保护单位“四有”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
十九、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的区域。
二十、建设控制地带分类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和特殊控制地带五类。
二十一、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历史建筑修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
二十二、文物单体定义
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类组成部分,以独立形式存在的文物个体称为文物单体。
二十三、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定义
文物保护工程文件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工程准备、施工、竣工和验收阶段文件。
二十四、文物保护工程分类
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
二十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和暂定级。
二十六、文化遗产日创立
中国“文化遗产日”创立于2006年,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
二十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1961年公布。
二十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批次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七批,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八批。
二十九、国、市、区级保护单位数量
国保单位98个,市保单位225个,区保单位564个。
三十、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为125处。
三十一、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公布时间
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公布时间始于1990年,共公布两批。
三十二、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数量
北京市现有4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
三十三、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数
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数为3840处。
三十四、北京市历史文化名村数量
北京市历史文化名村数量为5个,分别为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灵水村、琉璃渠村、焦庄户村和水峪村。
三十五、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区数量
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区数量为56片。
三十六、北京市明长城长度
北京市明长城总长度为550千米。
可移动文物管理
三十七、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指定保管、调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文物。
三十八、文物借用最长期限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最长期限为三年。
三十九、国有文物借用审批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十、非国有文物借用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需国家文物局批准。
四十一、文物出境展览审批
文物出境展览由国家文物局批准。
四十二、文物出境展览申请期限
举办文物出境展览应在举办前六个月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四十三、文物出境申报
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需向海关申报。
四十四、文物出境放行证件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的海关放行证件为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十五、设立文物商店最低注册资本
设立文物商店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
四十六、文物商店经营*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也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四十七、外资设立文物商店与拍卖企业*
外资不得设立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
四十八、文物复制拓印管理
制定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四十九、文物复制拓印*
批量制作文物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五十、文物复制拓印资质要求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十一、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文物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十二、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程序
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市*报*批准。
五十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拆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五十四、无法实施原址保护拆除审批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拆除的需报省级*批准。
五十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五十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五十七、考古发掘领队资格人数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有4名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五十八、考古发掘审批
为了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需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批准。
五十九、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工程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包括: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六十、考古调查、勘探时限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为每一万平方米7个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六十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说明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包括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
六十二、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六十三、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实施原址保护,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另行选址。
六十四、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符合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十五、建设单位不采取保护措施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六十七、室外石刻安防措施
室外石刻宜采用实体防范入侵探测和视频安防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防。
六十八、文物破坏来源
文物可能受到人为破坏和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的破坏。
六十九、古树保护颜色分类
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挂绿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挂红牌。
七十、结论
综上所述,文物保*规、*和管理涉及文物的作用、特点、工作方针、所有权形式、法律修订、保护原则、历史园林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可移动文物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管理、考古发掘管理、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标志说明、监督检查、处罚措施、修缮原则、安防措施、破坏来源和古树保护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旨在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