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公告:“先卖后买”、“挂靠”等行为中开具专票不必然构成“虚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1:3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2: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严重刑事犯罪,入罪门槛低,最高刑罚可达无期徒刑。判断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需基于事实进行准确界定。传统“三流一致”判定方式虽适用于多数案件,但在实践中已显缺陷。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此问题,于2014年发布第39号公告,明确了特定条件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的情形,公告的解读进一步强调了“先卖后买”、“挂靠”等商业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践中有效解决了争议。
39号公告出台背景为解决“四川7·10专案”定性问题。此案中,四川F公司等三户医药企业通过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并向新疆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在此过程中承认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由于数额巨大,新疆税务机关向新疆J公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其补缴税款。新疆J公司认为自身行为正当,遂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中剥夺善意取得方抵扣税款权利不妥,于是发布了39号公告。
39号公告具体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若同时符合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服务,收取款项,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并以自己名义开具,则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据此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此公告出台前,善意购买方常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无法正常抵扣。而39号公告后,通过“先卖后买”、“挂靠”等手段,开票方可取得实际销售方地位和开票资格,避免被认定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的39号公告解读中,强调了在大宗贸易中,“先卖后买”作为常态,不构成虚开;而“挂靠”行为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告列举了具体情形,以明确纳税人行为是否符合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旨在保护税款安全的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此公告界定行为并非简单与否定,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