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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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0:59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办法。
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交纳诉讼费用,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免予或不需交纳。
禁止违规收费
诉讼过程中,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司法救助
国家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
外国人在华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人民*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指定日期出庭的相关费用。
减免案件受理费
特定类型的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特别程序审理、裁定驳回等。
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
申请费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事项需交纳申请费。
代收费用
*代为收取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费用,当事人复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需支付工本费。
费用分担
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等按照不同标准交纳。
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作出调整或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