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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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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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1:13
为加强杭州市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蔬菜供给,依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条例定义的蔬菜基地,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需求和土地规划预测批准设立的长期蔬菜种植区域。
市人民政府负责条例的实施,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职责进行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蔬菜基地建设需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布局合理,实行长期保护。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需达到0.025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分配给各区执行。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面积不足,设立蔬菜后备基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10%,并需投入资金和技术逐步提升其标准。
蔬菜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登记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这些标志。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禁止非法占用和改变其用途,取土挖沙等行为严格禁止。基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在征用基地时,必须遵循补征原则,且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并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建设项目需征得水利部门同意,以保护基地水利设施。
征用基地需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费和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者用于基地开发和改造等,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并监管。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包括非法占地、损坏基础设施、排放有害物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罚款。
市政府将定期检查基地建设保护情况,并报告给市人大常委会,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