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1:2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4:02
表面上是休闲会所、足浴按摩店。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居然有*服务。以正规足疗店为掩护接待顾客,一旦有客人提出需要*服务,足疗店内就有人将顾客带至附近小区出租房内,早已在此等候的卖淫女随即开始*服务。卖淫嫖娼,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违法活动严重败坏社会的风气,并且还极有可能滋生大量病毒。对于这一类活动,国家一直是予以严厉打击的。身为国家的公民,也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对这类现象,一经发现,就予以举报。
广东东莞一家酒店内设“沐足部”,组织多名失足女子提供*服务。该酒店分工明确,有人登记记账,有人负责带顾客进屋,还有人负责收拾清理房间。短短5个月时间就获利124万余元。2022年4月21日,东莞市第三市区*披露了此案细节。
男子石某40岁,家住广东东莞。石某和东莞市某酒店法人萧某某签订租凭合同,承包了该酒店,后石某将酒店客房转让给兰某某等人经营,自行经营酒店沐足部,并从酒店客房处留了8间房专门用于提供*服务。
石某在经营酒店沐足部期间,组织失足*为客人提供*服务进行盈利,并招聘李某入职,后李某担任某沐足的前台及*,负责使用石某交给前台的微信(昵称:超级怕穷的米拉苏)发布失足*的照片,向嫖客推广技师,与嫖客预约服务,并负责安排技师为嫖客提供服务,且对技师提供*服务的次数进行登记记账。
此外,石某还招聘了周某,负责将嫖客带至3楼专门用于提供服务的房间,为嫖客安排好房间,向嫖客介绍服务的内容,在技师为嫖客提供完服务后负责收拾、清理干净房间。
案发当日23时许,民警到酒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后抓获了石某、李某、周某及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等9名卖淫技师和肖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3名嫖客。经统计,经营五个月期间,该沐足的*服务收入共计1245740元。
检察机关认为,石某李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石某、李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介绍卖淫,不仅有伤风化,更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不能因为要挣这种本来就不合法的钱,再让自己受到伤害。非常得不偿失的一件事,现在的有些人,眼里只有钱,早晚都会被这种思想所反噬。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4:02
我觉得这种是一种违法行为,酒店有酒店的营业范围,特殊服务不是他们能够提供的,这么多钱都属于不当收益。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4:03
酒店组织提供给顾客特殊服务,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所获得的利润也是违法收入,所以看待这种行为是非常不正确,并且遭到严厉的谴责,要提供正当合理的服务。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4:03
这种行为的话,在法律意义上来说的话,他也是违法的行为,因此的话,这个公司被抓住以后,是要被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