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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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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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1:5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与核准流程。第六条指出,*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年度发行申请,并获得核准后方能发行。申请内容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若需调整,应及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性银行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若商业银行符合特定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豁免个别条件。
第八条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提出了与商业银行相似的条件,但资本充足率需达到10%,其他条件与商业银行相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确保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指出,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需另行规定,具体要求将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业务特点进行调整。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详细列出了金融机构(除*性银行外)发行金融债券需提交的文件,包括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发行的文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对于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需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并在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