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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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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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0:11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截水、阻水或排水,造成妨碍或损失的行为,行为人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若违反地下水管理规定,如超额采水或不按规定发放许可证,将由地质矿产和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由人民政府决定(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予以罚款并可能涉及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行为,如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或第四款,将面临罚款和可能的取水许可证吊销(第五十三条);擅自在特定区域打新井的行为,将面临停工和罚款(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第五十五条)。
对于妨碍水事公务、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权益的行为,应给予赔偿,若涉及违法,将依法受惩(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司法机关追究(第五十九条)。
对于未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处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第六十条)。
对于对处罚决定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