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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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2:07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两个方面。
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的承兑人、出票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票据当事人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票据义务则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的付款义务、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的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的付款义务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涉及票据收款人、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以及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应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的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追索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行使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时间、地点和保全是法律规定的,以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以恢复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不仅获得一切因票据产生的权利,如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以及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不受背书*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的保护。这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