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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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3:31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对责任人员的处分措施。
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影响城市规划但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需按规定补办。对于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强调了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市规划局有权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五条针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行为,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且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行为,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罚款。
第六十七条指出,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授权市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规定了被检查者的义务和规划管理人员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十九条特别规定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 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 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 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