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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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7:22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相关内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在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要求,一个月内作出批复,确定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在一年内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在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报送平面布置图且未申请延期的,定点申请失效。
临时使用土地的,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延期。
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未报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临时用地到期必须清退,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清场退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由市*统一接收,安排使用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江、河、湖、塘未经批准不得填土侵占,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他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的建设用地,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民个人建房应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需经市规划局批准。
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 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 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 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