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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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8:38
国家正在逐步加强对虚拟商品交易的监管;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文明办、*综治办、共青团*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内容包括:严格*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该规定只涉及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没有涉及其他虚拟物品,比如虚拟商品交易的主力军:虚拟装备和游戏帐号的交易。也没有专门针对虚拟商品交易的法律条文。
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
该批复也没有涉及其他类的虚拟商品交易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