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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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0:43
起诉越早越好,这种事不能拖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为什么要早诉呢,因为同部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如果你要起诉也要尽早,这样还可能得到“双倍返还”,否则等到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