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8: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3:10
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前重新上岗应该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