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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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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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1:55
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框架下,第六章详尽规定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行为准则。具体如下:
第四十条中,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象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自在审计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未涵盖的部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遵循本规定的指导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职责履行时,如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也应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针对内部管理的审计细则。
第四十二条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节或指导性意见,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执行。
至于解释权,第四十三条规定审计署负责对本规定进行权威解释。
最后,第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9年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