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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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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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14:39
1.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3.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