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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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5:59
根据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内容,中央预算单位在进行银行账户的操作时,需要遵循严格的备案流程。
首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开立、变更和撤户的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备案。新开立的账户,包括财政部直接批准的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需要经过审批并及时备案。特殊情况如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同样需要备案。
变更银行账户时,如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关键信息的变动,或者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但不换开户行的情况,也需向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备案。这类变更应在事项发生并办理完毕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提交备案所需的资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需盖公章),对于名称、负责人或地址变更的情况,无需提供备案表,但需提供变更证明和公告等材料。另外,还需提供电子版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新开户,需要提供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申请书、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如适用)、定期存单、贷款协议和保证金账户资格证明。账户变更则需提交银行的账号变更通知或证明,以及单位的变更公告。撤户备案时,银行出具的撤销账户申请书、对账单以及转账凭证是必不可少的。
总体来说,中央预算单位在处理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时,需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并及时、完整地向专员办备案,以确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