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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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6:13
鞍山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第十条规定了编制城市规划的核心原则。首先,城市规划需基于实际,运用科学方法预测长远发展需求,兼顾近期与长远,确保城市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规划制定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的自然资源、历史背景、现状特色等因素,进行综合协调和全面布局,确保各方面因素的均衡考虑。
城市规划还应注重生产和生活的便利,促进流通与经济发展,支持科学技术、文化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同时,必须满足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安全需求。
环保也是重要一环,规划应防止污染,扩大城市绿地,保护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城市独特魅力的体现。
最后,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是确保城市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要策略,这体现了对资源的尊重和对未来世代的负责。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