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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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30
如果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的话,是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来进行报请指定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都有专属的管辖权利。当发生行政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由专属的啊部门来进行处罚。一、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指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发生管辖争议的原因
第一,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
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行政处罚在管辖权上有争议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一般是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报警来指定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管辖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