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证据交换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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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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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1:14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网友咨询: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证据交换主体包括主持者和参入者。主持证据交换的应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并由*员配合。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对证据交换范围应界定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任意扩大范围,会人为地影响工作效率,下列证据就不宜进行交换;
1、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
2、*依职权调查的证人证言,委托的鉴定报告,不宜进行交换。
3、对于内容重复或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4、证据交换应限于实体上的证据,即属于诉讼主体,用于支持或反诉诉讼请求的一切事实证据,程序上的证据不需交换。
律师补充: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人民*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