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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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0:05
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那么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律师解答: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特征如下: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律师解析: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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