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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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8:43
关于“被申请人一方的同事可否为被申请人一方作证”这一问题。当然可以,但证明力的大小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待。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等资料,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光口述,可能证明力比较弱。
关于“申请人方律师提出对方逃避法律责任,对方不予反驳”一事的作用。这句话并不是任何具体的申请请求或者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对方不予反驳不会导致自认,亦不会对调解进程造成什么实质影响。
不是很明白的地方是,即使证明了被申请人谈及“已与工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言论,对于调解有什么实质影响?这样就能够帮助申请人在调解中占据有利地位吗?
不成熟的小建议:结合争议焦点,搜集与案情有实际关联的证据,比如本案确实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