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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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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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13:20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具体包括网络竞价、摇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第四十二条: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需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区*的职责,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财政部门所有。
第四十四条: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则以相应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扩展资料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厦门市*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1年9月21日厦门市*以厦府〔2011〕391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目录管理、配置管理、备案管理、异议与投诉、附则6章45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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