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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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1:45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以确保法律援助活动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首先,对于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如果他们无故拒绝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其次,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现,司法行政部门会要求违规者支付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费用,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以维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公平性。
最后,针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律援助资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严重的后果。这些行为不仅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援助体系的廉洁和权威。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经1999年11月9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1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