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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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4:02
证券公司运营需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准则的规定,以确保其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这一原则(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视为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标准,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这一点(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为了加强监督和透明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独立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第七十七条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如股权、股东会、关联方交易、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等(释义部分详细解释了股权、股东会等概念)。
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证监会所有,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这一点(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而第七十九条则明确了本准则的施行时间和旧准则的废止情况(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自此时起废止。)
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分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8章7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