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商会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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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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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2:04
中国国际商会广东商会(简称广东国际商会)的宗旨是维护各类企业、团体和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间在货物、技术、资金、劳务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际惯例,商会独立开展业务,与国外组织签订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广东国际商会是由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业务机构,其会址设在广州市。商会的职责包括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并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展览、法律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息;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中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出口产品,介绍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介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定,向国内介绍国外新产品和新技术;向国内外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业务咨询,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外企业、组织的国际交流,发展与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团体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参加、组织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共同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组织广东省的企业和团体在国内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安排和接待外国来粤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主办、承办专业性的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负责随政府代表团来访的企业代表团的接待和活动安排;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外当事人委托,调整当事人之间在经济、贸易、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领域里的争议;帮助企业取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代理企业取得国外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帮助企业了解入关后的规则,提供咨询,解决困难;代办商务签证;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业务,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创办国际商会出版物;推广电子商务;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会员退会自由,但需提出书面报告。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向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优先得到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支持商会的工作,承办商会委托的工作,并按期交纳会费。会员有拖欠会费、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其它义务或损害商会名誉或违背国际商会宗旨行为的,将被停止部分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广东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罢免广东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并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制定广东国际商会规章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理事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商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其中名誉会长由省领导出任,名誉副会长由中共广东省委任命的省贸促会领导担任,其余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政府资助、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商会有权向长期热心促进广东国际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广东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并聘请海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广东国际商会荣誉理事”和特邀顾问。根据理事会决定,可以成立广东国际商会行业及专业委员会。
本章程自广东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广东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