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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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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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6:06
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结汇、售汇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如果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有权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严重情况下会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包括因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情况。
第四十条,银行若在无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情况下办理大额结售汇,或者凭证不全而违规操作,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100万美元以上,外汇局除《外汇管理条例》处罚外,还会暂停或取消资格。
- 对于违规售汇超限、未审批擅自办理、结售汇比例或笔数超标等行为,同样会受到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银行若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如连续超限未补平或频次过多的统计错误,外汇局同样会采取暂停或取消资格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报告结售汇信息或备案异常情况,银行会受到《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若多次违规,资格可能被暂停或取消。
第四十三条,对于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涉及《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等行政处分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