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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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4:26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明确银行自身业务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共同执行。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进行。外汇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结售汇业务申请进行否决,对违规银行可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获得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人民币与可兑换货币兑换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机构。具体包括*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以及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
(二)与客户业务指银行为客户办理货币兑换。
(三)自身业务指银行因经营需求进行的货币兑换。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外汇局指定用于业务周转的资金,有特定数额和浮动范围。
第四条 经营许可
金融机构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才能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非指定银行不得从事此类业务。
后续条款规定了银行在业务操作、头寸管理、会计处理、单证保存、数据报告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及对银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外汇市场的有序运行和银行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