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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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4:18
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公证程序的特殊处理方式。根据第七十条,如果针对特定公证事项有专门的办证程序规定,将优先遵循这些特殊规定。
第七十一条明确了公证机构在处理某些常规事务,如提存、登记和保管等,遵循《公证法》第十二条的指导。如果没有专门的处理办法,将参照本规则进行操作。这体现了公正性和一致性原则。
第七十二条强调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行公证任务时的法律责任。任何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的行为,都将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违反公证行业规范的行为将由公证协会进行行业处分,确保执业规范的严格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司法部对本规则有最终的解释权,确保规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最后,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体现了公证程序规则的更新和完善。
扩展资料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