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够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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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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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14:34
分公司不能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总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无法签订合同的,所以分公司如果涉及到需要签订合同的,可以由总公司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分公司能够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分公司虽然有独立的运营权和经营权,但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具体情况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办理,如果分公司私自签订合同,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总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分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