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怎么界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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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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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8:03
高空坠物界定责任主体是要根据无过错原则来界定的,一般是建筑物的管理人等承担责任。在高空坠物处理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高空坠物怎么界定责任主体?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一般是指从高处丢弃或者抛掷杂物的行为。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动作,往往会造*员受伤或财产受损,因而对于高空抛物之人,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实际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是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侵权人,否则的话可能的侵权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叫做高空坠物。这里所谈到的高空坠物主要是由于建筑物的悬挂物、外层建筑材料、缺陷装饰品、搁置物等由于自然原因(如自然脱落、支撑结构老化、地震大风等自然灾害),不包含任何主观因素和个人意志的坠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纠纷的划分依据规定的是很清楚的,对于从商场掉落下来的坠落物,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商场内的所有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坠落物如果是因为恶劣的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造成的后果通常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高空坠物发生侵权之后,多数情况不好确定实际的侵权人,此时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对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就需要对受害人作出补偿。因为可能存在多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以往往是这些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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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坠物追责的规定是什么?
只要从建筑物或者是其它的搁置物发生坠落的,那么就会由侵权人来进行承担,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话,那么就会由案件中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由真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怎么界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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