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后,部门领导口头通知试用期延期,原因是对工作不满意,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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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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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2:04
首先,你签订的是几年期的劳动合同,不同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不同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不管转不转正都应该按时发放。保险应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购买,看样子你也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没有签订的话应该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吧。
再次,工资没按时给全的话,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最后,试用期如果在规定以内 要延长的话 也应该是由双方协商吧,不能单方面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