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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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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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20:32
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方式,但须遵循相关规定(第十四条)。采购文件需明确优先选择那些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并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第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若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项目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则无需重新审核(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相同产品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无需重新审批(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的合同必须包含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一旦发现对这些利益构成威胁,采购方应立即终止合同(第十八条)。对于进口产品的验收,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采购环节(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申请支付进口产品资金时,必须提供相关的采购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将无法获得资金支付(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