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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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3:38
鞍山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分级审批制度,确保规划的严谨性和合理性。首先,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流程为:由鞍山市*审查后,提交辽宁省*进行审批,最终报*备案。海城市的总体规划则有所不同,先由鞍山市*审批,再递交给辽宁省*审批。
在规划的审批过程中,城市*在提交总体规划给上级之前,必须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并获得同意。这体现了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分区规划由市*直接负责审批,对于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市区中心、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由市*审批,其余区域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详细规划,由海城市*自行确定审批权限;而在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详细规划审批,则由县*来决定。
专业性较强的单独编制规划,如技术经济开发区、科研教育区等,需要经过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然后报请市、县*审定,并纳入整体城市规划。国家如有特殊规定,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最后,所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已批准的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