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8:0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6小时前
人民*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而对于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等瑕疵进行补正,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且该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确定
人民*应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明确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需得到人民*的批准。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举证期限至少为十五天;对于第二审案件,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举证期限至少为十天。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需提供反驳证据或对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等进行补正,人民*可以考虑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此期限不受前述*。
二、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1. 当事人因客观困难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这构成了延长举证期限的必要条件。例如,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因找不到证人、需要时间收集证据材料、部门不配合或对方当事人阻碍等无法克服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请求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需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困难,并视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2. 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这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基于当事人申请的原则,*不会主动决定。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将视为同意原先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或未提供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导致证据失权。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如有困难,应及时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以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