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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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4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限于请求的范围,以及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若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不得重复执行。
最高人民*在执行经济审判工作时,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是不允许采取保全的。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的财产保全,人民*可能会扣押财产权证,阻止其转移,并在必要时查封。对于抵押物,尽管可以采取保全,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装潢诉讼为例,诉前财产保全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有明确权属的房地产以及他人名下权益。通常,*会对相关房地产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仍有权进行查封。在拖欠建筑工程款的案件中,承包方常会申请对在建工程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装潢诉讼案件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装潢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